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條文

第十六條 第三項: 住戶飼養動物,不得妨礙公共衛生、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。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規定時,從其規定。

資料出處: 行政院農委會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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